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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江义乌市事业单位招聘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现将《义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义乌市委组织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义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第6号令)、《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用人单位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进行。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的公开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1次。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是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组织人社部门的要求,承担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应成立由本单位或本系统人事、纪检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确需面向特定社会群体招聘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政策规定。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新进人员一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特殊专业岗位可适当放宽。对所学专业的要求应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
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中技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事业单位因行业或岗位对应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且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条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工勤技能岗位新进具有中级工技能等级以下的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紧缺特殊人才、高技能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审查报名资格条件;
(四)考试;
(五)体检、考察;
(六)根据考试、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拟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人社部门核准,可以通过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为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按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同类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第十三条 对我市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可以组织到国内知名高校,通过参加或举办校园招聘会等形式,面向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公开招聘。
第三章 招聘方案、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负责制定,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用编计划内进行,并应适当留有空余。
第十五条 招聘方案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名称、财政拨款类型及编制情况;
(二)招聘岗位名称、类型、招聘人数及报名资格条件;
(三)招聘范围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报名方法、时间、地点和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方式、科目、时间、地点,计分方式;
(六)体检和考察的要求;
(七)招聘结果的公示、公布方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招聘方案核准后,由招聘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截止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修改的理由和内容,报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发布更正通知。
第十八条 招聘单位应严格按照招聘公告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一般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媒体发布公告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察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组织,也可以由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办法。除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规定外,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限定内部人员报考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与方式由事业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组织的考试,一般先进行笔试,笔试以后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考官实行异地邀请,一般每组7人。面试以后,按笔试、面试成绩的规定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按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与招聘计划的一定比例确定体检入围人员。
第二十三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除国家有行业标准外,一般应参照公务员考录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确定考察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察内容为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察标准参照公务员考录考察标准执行。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六条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名单确定后,应当及时在招聘公告明确的信息发布范围内公示。要全面、准确公示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准考证号、毕业学校、学历学位、专业等基本情况。岗位招聘条件设置有其他资格要求的,拟聘用人员的相关情况应当列入公示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附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经核准后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聘用人员为外地户籍的,聘用之前应将户籍转入义乌。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凡与事业单位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以各种形式规避制度规定擅自新进人员的;
(六)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doc

中共义乌市委组织部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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