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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3

浙人社发〔2013〕10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央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施后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严格执行岗位设置方案问题
  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岗位无空缺时,除政策性安置人员外,不得任命、聘用和公开招聘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确需引进紧缺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而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岗位有空缺的,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根据编制员额、人员结构变化以及事业发展需要申请变更,实行动态管理。
  二、关于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结构比例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员变化情况,计算并使用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可聘数量,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开展岗位聘任。
  三、关于岗位任职条件问题
  岗位任职条件是事业单位开展岗位聘任和考核管理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绩效考核等要求,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岗位任职条件,明确考核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关于竞聘上岗问题
  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工作业绩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越级竞聘。越级竞聘规则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竞聘上岗后,应严格按照所聘岗位享受相应工资待遇。
  五、关于严格“双肩挑”人员范围问题
  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同时聘任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对象。确需“双肩挑”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报批核准后予以聘任,不承担具体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得“双肩挑”。
  “双肩挑”人员因年龄原因退出领导岗位后,不再执行“双肩挑”有关规定,可由本人选择聘任管理岗位或者专业技术岗位。选择聘任管理岗位的,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选择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一般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六、关于聘用合同签订问题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管理制度,应当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做好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解除等日常管理工作。聘用合同的期限,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签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视同已与工作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工作人员拒签聘用合同的,按照聘用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岗位聘期考核问题
  岗位聘期考核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岗位聘任的期限,一般为3年。聘期考核应结合年度考核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情况。聘期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具体,体现不同类别、不同等级岗位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的不同要求。“双肩挑”人员的聘期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所聘两个岗位的职责任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岗位聘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聘期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聘期考核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和考核要求的工作人员,单位应将其聘任到低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工作,执行新聘岗位等级的待遇标准。降低聘任岗位等级的人员在新聘岗位一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原聘岗位或高于原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八、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后低聘岗位等级问题
  对于在竞聘或聘期考核中,确因业务工作实绩不符合原聘岗位任职条件而低聘,且退休前仍在低聘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其在原聘岗位聘满两个及以上聘期,且现聘岗位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均符合要求,单位可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将其重新聘任到原聘岗位,并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原聘岗位的退休待遇。
  九、关于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相结合的要求,对实行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严格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缺额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实行评聘分离的事业单位,应从严控制推荐人选。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应按照岗位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
  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按照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解决管理岗位部分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为调动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积极性,在国家未出台职员制具体办法前,按照比例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的办法,解决事业单位管理岗位部分工作年限和任职时间较长职员等级晋升问题。
  省直属和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现聘管理岗位六级职员满10年,参加工作满30年;现聘管理岗位七级职员满10年,参加工作满25年,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者,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可分别晋升为五级职员和六级职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前任副处级和正科级的任职时间累计计算。五级、六级职员的可晋升人数按照管理岗位总数的10%进行核定,其中五级职员不超过核定总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岗位控制数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后,由省直属事业单位或省级主管部门统筹使用,不占原已核准的相应等级岗位数。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办法和条件,研究解决相应管理岗位职员等级问题。
  十一、关于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审核问题
  事业单位完成首次聘任后,工作人员新聘岗位或变动岗位等级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省直属和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和技术工二级及以上岗位,以及从工勤技能岗位转聘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位的新聘人员,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委托地方管理的,报所在地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十二、关于加强监管问题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聘用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运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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