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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发布时间:2018-08-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的综合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个人自愿申请、本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同意推荐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具委托评审函,经西藏自治区建设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公示后,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及技术咨询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以下专业类别:建筑学专业、建筑结构专业、建筑经济专业、建筑工程专业、岩土工程专业、给水排水工程专业、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专业、建筑电气专业、城市规划专业、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城市燃气工程专业、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专业、市政工程专业等。
      第四条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每年召开一次。评审时必须有审核、答辩、介绍个人情况、评议、投票等程序。
      第五条 转评本系列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转评。在同一学科领域转评者,聘任并从事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满一年后,可按照本细则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跨学科转评者, 聘任并从事本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后,可按照本细则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越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七条 经组织批准参加脱产学习、业务培训、进修期满后,取得相应证书者,聘任期限连续计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
2.获得本专业博士学位,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及以上。
3.获得本专业研究生学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及以上。
4.获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及以上。
5.获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及以上。
6.获得非本专业上述学历(学位),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条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方针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工程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法律法规;能够运用、指导、解决科研、设计、施工或生产建设过程中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承担重大工程项目或重要技术开发与研究课题的能力;能够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科研、设计、生产和培训任务。
(二)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持、指导或专业负责人完成国家级建设项目或科研课题1项及以上的研究、设计、勘察、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及技术咨询工作,在建筑工程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2.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奖、优秀工程奖三等奖1项以上。
3.主持、指导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
4.作为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承担过2项二级工程等级以上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质量监督、监理及技术咨询等工作。
5.研究开发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经国家权威部门或省部级管理部门认证,取得较大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并获得相应奖项或证书者。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发表论文、论著条件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家级核心学术期刊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2.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或合作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长期在县、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需论文可相应减少1篇。
3.主持或撰写有国家统一书号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及以上或合著中个人撰稿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考试条件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符合免试外语条件的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职称政治考试和业务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所有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全区统一组织的公需科目考试。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条件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任现职期间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关于加强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藏人社厅发[2011]145号)有关规定,申报时达到继续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缓申报:
1.在反分裂斗争中,政治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者,不得申报。
2.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及剽窃他人业绩成果等其他学术道德不端行为者,延缓五年申报。
3.经国家权威部门鉴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延缓五年申报。
4.在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延缓五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一是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二是利用高科技作弊;三是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不得申报。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有其他情形不能申报者。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和破格条件提出破格评审申请,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提出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两年及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人员;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二位人员或二等 奖排名第一位人员;
3.获得国家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一等奖人员;
4.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SCIE、EI、ISTP收录1篇以上或合作发表的学术论文收录2篇以上。
5.获得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人员。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呈报表》一式4份;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各1份;
    3.本人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公需科目培训合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聘任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4.考试合格通知单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代表论文、论著的原件及复印件;
    6.获得专业技术成果奖励或荣誉称号,应提供有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获集体奖的排名或角色等相关证明)。
    原件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有复印件上加盖人事主管部门审核章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单位推荐材料1份;
    2.委托评审函1份;
3.《推荐参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加盖公章)和电子版1份。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必须完备、详实、规范。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申报资格,并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对申报人及推荐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评审要求
第二十条 组成人员、评审原则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须由13名以上具备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高级专家组成,任期3年。
评审委员应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对区直、拉萨市直参评人员原则上应淘汰10%,对各地区、全区各县乡参评人员应予以适当照顾。
评审过程:原则上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不得作为参评人员的推荐专家;评审工作全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派员监督指导;在评审过程中,若遇较大异议,评审会可让参评人员到现场进行专业答辩;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时,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得复议;未出席评审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纪律
评委会委员在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要遵守纪律,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泄露评委会评审情况。评委会在评审评委亲属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该评委本人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泄露讨论情况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审工作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参加评委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审情况和投票结果等。评审记录应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结束后,评委会应在申报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呈报表》评审委员会意见栏中如实填写评审结论和投票结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 评审收费标准
高级评审委员会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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