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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二00六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近期,部分单位咨询2006年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有关问题,经研究,现根据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7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360号)的规定,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继续按照四川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通知》(川人发〔2001〕86号)规定执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发金额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即:公务员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两项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
  
  二、根据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川组通〔2007〕1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考核结果补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补发上一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出台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办发〔2006〕360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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