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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的通知 沪人社专发〔2014〕16号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5月23日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
 
  
    为建立一支适应上海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需要的农业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合理设岗、按岗聘任,现就本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
 
    二、结构比例标准
 
    (一)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市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10%以内,副高级岗位数量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3%以内。
 
    2.区县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不超过该区县农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5%,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其中,每单位正高级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个,副高级岗位一般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以内。
 
    3.乡镇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一般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数量不超过该乡镇农业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20%,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统筹。其中,每单位可设1个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个别规模较大、承担农技推广服务任务较重的单位,可设2个副高级岗位。
 
    (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市、区县、乡镇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应控制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5%以内。
 
    (三)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市、区县、乡镇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类事业单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具体详见附件。
 
    三、实施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沪职改办〔1999〕14号)附件7《上海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与岗位设置的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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