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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10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内人社办发[2017]257号

 

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27号),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预算管理和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财社〔2017〕15号)要求,结合实际,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业务经办和财务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备期定义及业务经办和财务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准备期是指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际实施时间与国家规定实施时间(2014年10月1日)之间的错后期。

(二)准备期业务经办和财务结算工作,应遵循“经办规范、明细算账、全额记账、差额结算”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

1、经办规范。参保单位要做好各项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严格按照准备期经办要求做好各项经办工作。

2、明细算账。参保单位和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准确计算从2014年10月起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应缴费)和应支付统筹项目内的退休费(以下简称退休费)。参保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区分财政供款方式和负担比例,计算应由财政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财政已支付统筹项目内的退休费,以及养老保险应缴费与退休费的差额(财政补助部分)。

3、全额记账。经办机构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对准备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机关事业单位应支付统筹项目内的退休费全额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

4、差额结算。参保单位和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财政部门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分别进行差额结算。

二、准备期业务经办和财务结算办法

(一)全面清算准备期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参保单位按照经办机构的要求,逐月办理人员增减变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和终止、缴费基数调整、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在此基础上,经办机构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准备期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应支付统筹项目内退休费汇总表》(附表1,以下简称《汇总表》)、《准备期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明细表》(附表1-1)、《准备期应支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明细表》(附表1-2)、《准备期参保单位与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单》(附表2,以下简称《基金结算单》)、《准备期参保单位与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结算单》(附表3,以下简称《年金结算单》)、《财政与单位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算表》(附表4)、《财政与单位准备期职业年金资金清算表》(附表5)。附表1、附表2、附表3由参保单位和经办机构审核确认,附表4、附表5由参保单位填写,经财政厅部门主管业务处、预算处审核后,将纸质及电子凭证统一报经办机构汇总。上述附表作为参保单位、财政部门、经办机构间准备期财务结算的依据。

(二)参保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参保单位与经办机构依据《基金结算单》进行结算。如果应缴费大于应支付退休费,参保单位将差额部分缴入准备期基金结算户;如果应缴费小于应支付退休费,差额部分从准备期基金结算户退回。

(三)参保单位与财政部门结算。参保单位与财政部门依据《财政与单位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算表》进行结算。

1、全额供款单位,如果养老保险应缴费(财政补助部分)大于财政已支付统筹项目内退休费,参保单位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差额部分,并调增2017年部门预算。如果养老保险应缴费(财政补助部分)小于财政已支付统筹项目内退休费,参保单位将差额部分缴回财政部门,并作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2、非全额供款单位,如果养老保险应缴费(财政补助部分)大于财政已支付统筹项目内退休费,参保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差额部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如果养老保险应缴费(财政补助部分)小于财政已支付统筹项目内退休费,参保单位将差额部分缴回财政部门,并作为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

(四)参保单位与参保人员结算。参保单位依据《准备期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明细表》(附表1-1)的个人缴费金额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结算个人缴费;依据《准备期应支付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明细表》(附表1-2)的待遇标准与本单位退休人员结算养老保险待遇,并做好待遇差补发工作。

三、其它问题

(一)按上述办法结算后,2014、2015和2016年参保单位部门决算、财政决算及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均不作调整。

(二)准备期财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依据《汇总表》、《基金结算单》、《财政与单位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算表》和银行回单等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基金结算单》、《财政与单位准备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清算表》作为准备期内基本养老保险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职业年金结算。参保单位依据《年金结算单》按规定将准备期职业年金单位应缴费及其代扣的个人缴费足额缴入职业年金归集户,待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业年金政策明确后,按规定归集、运营和支付。参保单位依据《财政与单位准备期职业年金资金清算表》做好与财政部门的结算工作。《年金结算单》、《财政与单位准备期职业年金资金清算表》作为准备期内职业年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四)基本养老金及职业年金发放。参保单位准备期结束次月,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同时,财政部门、参保单位依据附表1及附表1-2汇总的准备期结束月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停止发放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退休费(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正常运营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6〕92号)规定,由负责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的商业银行(托管人)负责发放。

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准备期业务经办和财务结算工作,要按照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及时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做好相关结算工作。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准备期结束次月,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内人社办发[2016]16号),按月进行征缴核定、缴费等工作。

各盟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做好准备期结算工作,并积极筹集资金,确保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准备期的财务结算和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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