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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为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
本办法所指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属于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发放标准
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按本人退休时月基本工资的5%享受每月奖励金。本人计划生育奖励金与基本退休费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月基本工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三、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照要求从本单位部门预算中列支,国家机关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单位经费中列支。各级财政按照分级承担的原则,自行制定补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原规定渠道支付。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参保退休人员和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其奖励金由原单位解决或原单位同级财政解决。
四、发放程序
符合法定退休年龄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人员所在单位从其退休后下个月起,将其计划生育奖励金随同本人退休费按月发放。所在单位对符合政策的退休人员要严格资格审核,依法确认。
五、其他规定
(一)此前有关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管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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