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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2

发文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黑办发[2001]19号
发布日期:2001-7-2
执行日期:2001-7-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7月2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快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以聘用合同为基础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社会保障完善的管理服务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不再按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和人员待遇,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和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规律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二、范围及对象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范围与对象:本省所属事业单位及其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国家部属事业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本省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不执行本方案。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以聘用合同制为基础的基本用人制度
  1、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制度,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所有事业单位与其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人事关系,明确单位和个人的义务与权利。在实行聘用合同制过程中,要坚持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考试、考核的办法,规范聘用行为。通过转换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实现单位自主用人,保障工作人员自主择业,维护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2、建立符合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特点的多种聘用制度。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把各类人员的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对行政领导班子,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推选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对任用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任期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强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大力推行执业资格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有一定专业技术决定权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政府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化评价机制。
  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建立体现职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对工勤人员,建立符合工勤人员特点的岗位等级规范。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职责明确、权限清晰、聘用条件合理的要求,明确各岗位(等级)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聘用条件,公平竞争,按岗聘用,逐步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分类管理、工资待遇与聘用岗位(等级)挂钩的管理制度。
  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可根据不同单位的情况分步、分类推行。
  已推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整体改制条件尚不成熟的可逐步转轨运行。对全员聘用合同期已满的人员,所在单位在办理续签手续时,应统一改签聘用合同书。
  实行“双轨并行”式改革,即新招收人员采取新机制,原在职人员实行老办法。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推行聘用合同制工作中,凡属新招收人员,应按《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规定》签订或改签聘用合同;凡为原在职人员,可在原聘用合同期满后再改签聘用合同。
  新建事业单位和尚未推行全员聘用制的单位一律推行聘用合同制。新建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批准招收工作人员时,在通过考试、考核后,应进行岗位与人员的双选竞争,并统一办理聘用合同手续。
  4、事业单位进入要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具体的招聘考试办法。从新进人员人手(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党政机关分流人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主管部门选任的领导人员,经选举产生的党务工作人员,工会工作人员除外),建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和考试制度,从制度上规范事业单位进人程序和做法,防止通过各种非正当途径向事业单位安排人员,切实把好进入关。
  5、认真贯彻“人才共享”政策,积极推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形式发挥专业才干。事业单位可结合聘用合同制的推行,实行固定与流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方式,促进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允许在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并在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从事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项目开发等活动,允许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二)建立和完善与聘用合同制相配套的各项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实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离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推行聘用合同制后的管理工作。
  1、健全考核制度,按照事业单位的特点建立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和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要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等的依据,使考核真正成为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的重要环节。
  2、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制度,规范事业单位奖惩行为。教育和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使奖惩成为事业单位重要的激励约束手段,调动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法规。实行继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把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后聘任晋升的重要内容,并记入本人的业务考核档案。要把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领导人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单位和领导人的基本内容之一。
  4、建立职员培训制度。事业单位职员必须按要求接受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并以此作为职员任职和上岗的依据之一。未参加有关任职培训、岗位知识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聘任领导职务或上岗。职员培训要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职员的培训实行分级管理。
  5、建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提出辞职,事业单位可以依据管理办法辞退工作人员。通过建立辞职辞退制度,保障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包括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人及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优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疏通事业单位人员出口渠道,增强用人制度的灵活性,解决能进能出的问题。
  6、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离退休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离退休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管理办法,落实离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加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三)建立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工资分配制度
  通过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机制。
  1、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特点及发展需要,结合经费自给率和财政支持力度,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无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在参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挂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我省事业单位特点,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等级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度。
  2、建立正常增资机制和地区津贴制度。采取正常晋升、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和提高津贴水平等途径,增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适当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
  3、建立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等制度;对科技成果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黑龙江省省长特别奖实施办法》(黑人字〔1995〕8号)给予重奖;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不同层次的奖金。
  4、主要靠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要坚持搞活工资中活的部分,根据工作量和贡献大小对活的部分重新分配。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制度,在工资总额包干范围内,单位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要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的办法,按照经济效益的增长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工资,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探索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的办法、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风险相一致的办法。
  5、探索按项目分配的政策和办法,把人员的成本纳入项目成本预算,把国家对单位的支持变成对项目的支持。
  6、积极开展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改革试点。大胆探索信息、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方法和途径,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的贡献、绩效与其收入挂起钩来。各地区和各行业要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不减少国家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试点。
  7、事业单位可根据受聘人员的岗位性质和实际情况,区别不同对象实行年工资、协议工资、岗位工资、项目(课题)工资、结构工资、课时工资、兼职工资、期权股票、奖励基金、科技成果转化提成、科技成果入股分红、税后利润提成等工资分配制度。
  (四)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岗位落聘、未聘人员及合同期满人员安置制度
  1、对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落聘人员或未聘人员,要以单位、行业或系统为基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采取先挖渠、后分流的办法,通过开发服务项目或创办新产业、转岗培训、内部交流、高职低聘、内部待岗等方式进行安置。
  2、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帮助事业单位安置富余人员,引导鼓励落聘、未聘、合同期满人员面向基层、农村和企业,使他们在新的领域发挥作用。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创办或进入企业的条件,引导他们把专业技术应用到社会生产中去,为社会创造新的财富。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建立安置富余人员指导机构,为富余人员安置创造条件、提供信息、帮助指导。
  3、探索建立多层次的托管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中的人才交流机构要对事业单位落聘、未聘、合同期满人员进行托管,提供配套服务和择业指导。通过人才市场的双向选择,在行业之间、地区之间调剂安置落聘、未聘、合同期满人员,促进他们再就业,事业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开展上述人员托管工作,认真履行自身承担的职责,按时发放上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缴纳人事代理服务费,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组织开展转岗技能培训,提供择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五)建立健全人事监督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开展人事争议仲裁,进行人事执法检查,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根据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继续贯彻实施人才市场条例、人事争议仲裁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等,使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积极做好《黑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监督办法》,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活动进行多方位的监督。监督包括备案监督、检查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仲裁监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人事监督的职责,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四、方法步骤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的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统筹规划,先行试点,分步进行,逐步实施。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1年上半年。组建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宣传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起草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
  (二)试点阶段。2001年下半年。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选择试点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组建工作班子,向职工广泛宣传政策;试点单位根据本行业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实施阶段。2002年开始,在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逐步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同时做好市(地)、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工作。各地、各部门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要制定改革实施意见,履行报批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项工作,省委、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人事厅牵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方案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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