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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若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8-08-22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执行,即:“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二)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哈尔滨市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职务工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职务工资,在套改级别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五)哈尔滨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六)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七)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八)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作为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九)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十)2006年7月1日至工资套改前职务变动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时的职务套改工资,然后再按职务变动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2006年7月1日至工资套改前调入机关的人员,由调入单位套改工资。
(十二)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十四)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五)经组织部门批准挂职锻炼人员,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套改工资。
(十六)机关中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按工勤人员套改工资。
(十七)2006年7月1日以后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本单位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确定工资。
(十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两个及以上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两个工资档次;曾经高定过一个工资档次的,可高定一个工资档次。
(二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尚未明确职务的人员,暂按撤职前低一级非领导职务套改工资(仅限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级问题),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待职务明确后再按明确的职务套改工资,同时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从明确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二十一)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二十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处罚期间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劳动教养和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处罚轻重适当低定工资:
受过劳动教养的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二个工资档次,套改后的岗位工资在第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套改后的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二十三)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受降级、撤职处分及受劳动教养、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处罚的人员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受其他处分、处罚的人员从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的下月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改工资;无处分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常套改工资。
六、实施时间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审批程序
参加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报《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表》(样表附后,一式二份)、《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名册》(样表附后,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携带公务员登记手续和单位的职务职数核定手续,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垂直管理单位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人事厅履行审批手续。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十九款规定,可高定工资档次人员,需带原《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晋升工资奖励审批表》。
八、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工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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