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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2013年1月17日
 
 
 
 
 
海南省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第6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考试,直接以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 考核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及省属驻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事业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连续5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工作的人员;
    (四)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五条 紧缺专业人才一般是指招聘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的专业技术人才。紧缺专业人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情况研究认定。
    第六条 考核招聘工作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编制情况、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及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工作方案须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招聘信息发布、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按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招聘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一般不超过60%。
省直属事业单位的考核小组可全部由本单位人员组成。
第九条 考核小组主要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应聘者适应岗位的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拟聘用人员。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 应聘人员的体检、公示、聘用按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3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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