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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文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4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28号)和《贵州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39号)停止执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文化厅
  
  二OO六年六月九日
  
  
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文物博物技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故居陈列室、文管所、明确为事业编制的文管会及文化馆中专职从事文物工作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三条 外语(古汉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古汉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已完成规定的专业继续教育任务。
  
  第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工作二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满四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资格,并担任助理馆员七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文物、博物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五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馆员职务七以上。
  
  第八条 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九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参加8次按计划组织的田野调查、发掘,并完成发掘报告的编写,无明显责任事故。
  
  2参加6次陈列展览的内容或形式设计及制作工作,独立承担过展览内容或形式设计的部分工作或展览制作的组织工作。
  
  3从事四年以上文物藏品的征集或保管工作,能独立承担入库文物藏品及资料的接收、登记、鉴选、编目制卡工作;或能对文物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合理分类,保护保养,能配合展览及时、准确完成提用工作,无明显责任事故,并能对文物藏品进行初步鉴定。
  
  4完成展览讲解工作200次,能编写展览解说词或介绍资料。
  
  5从事四年文物藏品的修复、复制工作,修复30件或复制5件文物藏品或标本,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6参加3个文物保护项目工作,包括县保单位的“四有”工作,古建筑或古遗址的保护维修与测绘建档等,能独立承担其中各项任务。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1篇;或在省级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2篇。审查通过并正式采用的文物展览陈列大纲及展览解说词,可与在内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同看待。(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
 2在市(州、地)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2篇。(本款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下文博单位专业人员)。
  
  3获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三等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2个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考古发掘项;或3个较大规模的考古调查项目。
  
  2主持3个文物陈列展览(展品达300件、展线150米);或大型书画摄影展览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及组织制作、布展工作(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文件)。
  
  3主持省厅级科研课题,取得良好效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承担3个中型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或组织观众及讲解工作,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5承担3次馆藏文物的鉴选定级工作;或3000件文物藏品的保护、保养和处理工作,能正确解决藏品养护的技术难题或文物鉴定的疑难问题。
  
  6主持3个县保单位或1个省保单位的全面翻修、搬迁、复原等文保工作项目;或3件珍贵文物藏品的高难修复项目(须提供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7对本专业理论有较深的研究,承担过1门大专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应达到40课时)。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3篇,在省级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2篇。重要文物展览的陈列大纲、形式设计,正式验收的科研课题报告可与在内部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等同看待(须提供相关资料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2撰写并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二次文献著作(十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或所主持的考古发掘项目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三等奖。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具有下列工作业绩之一:
  
  1主持完成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可填补省内考古空白;或在学术界产生较大影响)的考古发掘项目。
  
  2主持2个大型陈列展览(展品400件、展线200米)的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并指导组织实施。
  
  3主持2个省厅级科研课题,取得良好成果(须提供正式立项证书、正式验收证明)。
  
  4、主持2个省保单位的全面翻修、搬迁、复原等大型文保工作项目;或5件珍贵文物的高难度修复项目(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5、对本专业理论有深入研究,承担过两门大专文博或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工作(每门课程应达40课时)。
  
  (二)任现职期间,须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取得下列学术成果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6篇,其中2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撰写并出版1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或二次文献著作。(二十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所主持的考古发掘项目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奖一等奖。
  
  五、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馆员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共2篇。
  
  2、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二等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所参加的考古发掘项目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三等奖。
  
  第十三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副研究馆员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共5篇,其中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二次文献著作(二十五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社会科学奖一等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第一、二获奖者),或所主持的考古发掘项目获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二等奖。
  
  第十四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两年以上可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破格申报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者,除具备研究馆员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考古发掘(调查)报告共9篇,其中3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出版2部学术专著;或二次文献著作(四十万字以上)。
  
  3、获国家社会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第一、二获奖者)。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公开出版物”是指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刊登的学术期刊。
  
  第十六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贵州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推荐条件(试行)》(黔人职〔1995〕28号)和《贵州省文物博物专业人员破格评聘中、高级专业职务试行办法》(黔人职〔1995〕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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