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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省直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根据部分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方案,结合《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精神,现就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医疗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2008年开展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起,原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办证待遇的省直行政类、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在分类改革后,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分类为公益二类或公益三类的省直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
二、医疗保障待遇
(一)自本文实施之日(含当日)起,已离退休的人员执行原有医疗保障办法,保留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执行相关政策。
(二)自本文实施次日起,本单位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在编在岗的人员,执行原有医疗保障办法,保留享受省直公费医疗待遇,退休后按照原有医疗保障办法执行,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出台后,执行相关政策。
(三)其他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实施前,省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单位已有文件对医疗保障政策进行明确规定的,执行原规定。
三、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省直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分类改革后医疗保障的衔接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文自2017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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