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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评估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3

发布日期:2017-03-21 10:28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局属各处室、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各见习(实训)基地:
  现将《合肥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评估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1月9日
   
   
   
   
   
   
   
  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项目评估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为推动我局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我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工作的意见》(合办〔2013〕23号)及《合肥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为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购买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社会服务人才购买岗位服务、社会服务人才见习(实训)服务、社会服务人才培训服务和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等。
  第二条 评估监督管理机构
  评估工作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独立组织实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单位为评估对象。评估对象应积极配合评估监督方开展工作,对评估监督整改事项拒不执行的,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估监督方建议,依法终止购买合同,并追究购买服务承接方相关责任。
  第三条 评估监督原则
  对购买服务承接方提供服务的履约性、及时性及质量标准等进行全过程跟踪评估监督。
  (一)履约评估监督。根据购买服务项目合同,科学建立评估台帐,对相关服务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规范购买服务承接方服务行为,评估购买服务承接方是否严格履行合同,预防各类违约现象发生。
  (二)资金评估监督。依据购买服务承接方服务记录,对其资金拨付请求进行初审,并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资金拨付建议。开展服务价格检查,规范承接服务承接方服务费用收取和结算。
  (三)质量评估监督。督导购买服务承接方及时建立标准化服务流程。开展服务评估监督回访,建立服务评估日志,对购买服务承接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实施跟踪检查。
  (四)投诉评估监督。设立公开投诉监理电话,实行日常投诉建议档案管理,建立重大事故投诉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向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服务投诉与建议信息。会同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时响应和办理各类投诉与建议,与服务回访工作相结合,建立查证、处理、回访、反馈机制。
  第四条 评估监督方式
  (一)抽检服务记录、服务档案,现场查勘服务开展情况。
  (二)建立评估台帐,完善记录评估日志,设立评估投诉电话。
  (三)不定期召开受益对象座谈会,开展不同形式回访走访,组织社会问卷调查。
  (四)其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评估方式。
  第五条 评估监督程序
  (一)评估监督申报。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启动后,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同购买服务项目向市财政部门同步申报。
  (二)评估监督招标。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对不适宜或暂时不能实行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的,可通过委托、承包等方式择优确定评估监督方。
  (三)评估监督实施。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评估监督方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评估内容,评估监督方制定实施方案,由评估监督方按照合同约定及评估细则开展评估监督。合同期内,如出现重大评估监督事故,或评估监督有违规、违法行为,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予以终止评估监督资格,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纳入黑名单,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评估监督评价。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估监督方出具的评估监督报告进行评价。评估监督报告评价通过的,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监督报告评价未通过的,评估监督方需按照合同约定重新进行评估监督。
  第六条 评估监督要素
  纳入购买服务项目均需开展综合评估,综合评估应包含数量评估、效果评估、管理评估等基本评估要素,并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指标评价体系。

  (一)社会服务人才培训服务监管评估 社会服务人才培训服务监管评估.doc    

      (二)见习实训岗位购买服务监管评估 见习实训岗位购买服务监管评估.doc

      (三)社会服务购买岗位监管评估 社会服务购买岗位监管评估.doc

      (四)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监管评估 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服务监管评估.doc

      (五)其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合肥市行业(专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具体量化细则。

  第七条 结果运用
  评估监督方出具的评估监督报告,作为购买服务承接方是否继续参与服务提供以及购买项目是否继续实施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附则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项目评估监督活动的协调开展,并相应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监督办法。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本文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登记,登记号为HFGS-201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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